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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进口相关资讯
发布时间:2019/11/21   点击次数:5480 
我司长年在各大港口操作处理各种进口货物,有很丰富的实操经验,关于医疗器械设备类进口,相关资讯如下,敬请查阅:
2019年国家允许进口医疗器械设备的产品有: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仪(SPECT)、计算机断层扫描X射线系统(64排及以上CT)、口腔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医用回旋加速器正电子药物生产系统、医用直线加速器(适形调强以上精确放疗机、高档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全身、心脏、腹部)、自动乳腺容积超声诊断仪、超高速离心机、超声弹道碎石清石系统(碎石清石系统)、超声电子内镜系统、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持续血液净化系统(CRRT)、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手术显微镜、荧光显微镜分析系统、倒置荧光显微镜、正置生物显微镜、等离子双极电切电凝系统、低温等离子手术治疗仪、电外科工作站、电子胆道镜、电子支气管镜系统、纤维支气管镜、多功能肺功能测定仪、肺呼吸运动模拟系统、体外膜肺氧合系统、人工心肺机、腹腔镜系统(含3D)、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
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单位应具备的资质: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有销售该类医疗器械的许可;
3、进出口权若没有可以找有资质的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我们可代理进口。
 
进口医疗设备时需要提供的文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医疗设备注册证和经营许可证;
2、属于含义药剂成分的的医疗设备,应当提供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特殊物品审批单);
3、部分设备需要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
4、设备的照片、铭牌、设备技术参数、终用途、中文说明书等;
5、进口合同、箱单、invoice;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医疗器械作为一类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产品,其生产、经营、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即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事进口医疗器械的经营,但部分企业却对医疗设备报关不甚了解,该条例特别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和注册进行了说明,其中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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